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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服务简介

什么是安全评估报告?

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或者中央新闻言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或者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后将评估材料及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为什么要上传安全评估报告?

2018年12月12日,主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依据《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对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须按照APP应用实际办公地原则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服务管理平台(www.beian.gov.cn)安全评估窗口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主管机关要求,上传全国互联网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后,须向上架平台提交副本,以备主管机关查验。

12 服务流程

  • 咨询下单

  • 提交材料

  • 业务办理

  • 售后服务

12 所需材料

1、办理安全评估报告所需材料(以下包括网站、APP在内)

2、上线相关信息

3、注册用户相关数据 

4、公安备案号

5、工信部许可/ICP备案号码:

6、APP服务器IP信息:

7、单位相关信息

8、法人相关信息 

9、负责人相关信息

12 服务内容

安全扫描和审查

使用先进的工具和技术对系统和应用程序进行安全扫描

安全评估报告

帮忙检查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的解决方案

协助整改

协助客户解决在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12 服务优势

企业需求导向

我们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提供个性化定制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多元增值服务

提供多样化增值服务,包括市场分析、品牌战 略、技术支持等,满足企业多方位发展需求。

全程收费透明

我们承诺在合作过程中,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无隐性消费,确保客户权益得到保障。

专业团队支持

凭借专业的团队实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支持 确保企业实现目标,提升竞争力。

12 常见问题

  • 为什么要上传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承诺书?

    平台主管机关要求,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APP 上架,要提交与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承诺书。
  • 为什么要上传安全评估报告?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主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依据《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对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APP,须按照 APP 应用实际办公地原则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在安全评估窗口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主管机关要求,上传全国互联网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后,须向上架平台提交副本,以备主管机关查验。

12 衍生相关

1、安全评估分狭义和广义二种。狭义指对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工作系统中固有的或港在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所进行的分析与评估,并以既定指数、等级或概率值作出定量的表示,最后根据定量值的大小决定采取预防或防护对策。广义指利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过程,安全评估又称风除评估、危险评估,或称安全评价,风险评价和危险评价。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2.产品(服务)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业务流程,系统组成(主要软硬件系统的种类、品牌、版本、部署位置等概要介绍);

3.产品(服务)配套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4.自行组织开展并完成的安全评估报告;

5.其他开展安全评估所需的必要材料。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编制书面安全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

(二)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发布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参考。


4、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